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北京法院對9起涉疫類刑事案件進行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2個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罰,以及1萬元至400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北京康佰馨大藥房銷售假口罩涉案主犯李東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400萬元。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東伙同李俞章、羅涵毅從山東省高密市購進標注“3M”字樣的口罩50余萬只,銷售給京津冀等地藥店或個人,銷售金額達420萬余元。上述口罩侵犯了“3M”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檢驗機構鑒定,上述口罩過濾效率數(shù)據(jù)不符合相應的國標要求。
經過法律的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三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jù)從一重罪處斷原則,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三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資且供求關系緊張,仍低價購進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口罩進行銷售,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妨害疫情防控,應依法嚴懲。
在共同犯罪中,李東系主犯,李俞章、羅涵毅系從犯,依法對從犯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東有期徒刑15年,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李俞章有期徒刑10年,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羅涵毅有期徒刑9年,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并追繳3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330余萬元。
在“3M”商標之下使用偽劣的商品進行銷售,已經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再加上在特殊時期進行這一系列的行動,破壞了市場秩序,使得原商標注冊人受到聲譽以及經濟的受損。另外結合其在這件假冒“3M”商標售賣中取得的利益,法院對于其的判決綜合上屬實合理。
商標侵權行為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商標侵權行為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shù)呢熑?。情?jié)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中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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